工傷保險參保主體和參保方式明確
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總承包單位和依法分包的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不包括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工傷保險費計算繳納方式完善
對于工傷保險繳費計算,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以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費=項目工程總造價×定額人工費占項目工程總造價的比例×建筑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在建工程項目,以剩余的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同上。
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確定中標企業后,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將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為該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統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工傷保險期限明確
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合同工期延長的,承包單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
此次針對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意見的出臺,為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制度公平保障的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部門將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把大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領域,對各類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進行摸底排查,力爭盡快實現全面覆蓋,為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