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建設的繁榮,很多新建工程規模都非常的龐大,一個工程要完全由一個承建單位完成是非常困難或者不可能的。因工程量大,工期短、總承包在設備、資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資源不足,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總分包的模式進行建設,借助于分包商的投入、由于承包商對于某一些分項分部工程施工方面具備長處,而借助分包商可以降低成本等原因,承攬該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往往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將工程按部位或專業進行分解后再分別發包給一家或多家資質、信譽等條件經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認可的分包商。這就逐步衍生出一個專門為建設工程提供勞務的行業。
建設工程分包在建筑企業工程項目中是非常普遍現象,貫穿了整個建筑行業的發展。工程項目分包現象的長期存在的現象顯示其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分包行業的主體卻由具有專業施工資質的工程隊作為承包主力軍的專業施工單位, 逐步轉化為是具有大量農民工的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在工程施工的實際操作中,具有大量熟練技術農民工的專業的勞務分包隊伍逐漸占據著絕對的主導的地位,而實際承包工程項目的單位則淪為單純的管理層,只行使宏觀的管理權和監督權。
一是勞務企業資質審批與動態管理相脫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目前勞務企業的資質審批權限下放到各地級市,但由于建筑勞務用工流動性強的特點,造成在行業管理上、在區域管理上的對勞務企業動態管理出現斷層脫節現象。省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本省勞務企業的狀況心中無數,落實上級關于勞務用工方面的政策要么成了“傳聲筒”,要么出現“腸梗阻”,勞務企業的經營狀況、人員變化情況、企業法人、名稱變更、年檢情況,業務主管部門不了解,監管也就無從談起,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同時,有些地方勞動人事部門和建設部門對建筑勞務用工的管理職能不清,責任不明,使勞務企業缺乏歸屬感,遇到問題沒人管。此外,由于勞務企業資質審批權限下放在地級市,各地區在審批的標準和門檻上把握不統一,甚至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不嚴,缺乏監管,一些突擊成立的勞務公司形同無資質的臨時包工隊,有的成為“二道販子”,有的抱著撈一把就走或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想法,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發工資,甚至卷款一走了之。用工單位無從了解、也無法辨別勞務隊伍真實資格,導致冒名頂替、以次充好等情況時有發生。
二是勞務分包制度配套的法規政策不健全。目前,我國建筑勞務分包尚缺乏明確的、強制性的法規政策依據,各項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國家對建筑勞務分包的管理還僅僅停留在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層面(如原建設部發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而對于建立勞務分包制度則缺乏一定的法規政策進行規范和約束。同時,由于我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建立較晚,全國大部分地區也缺乏相應的地方法規規章。在浙江、江蘇、湖北、山東、陜西、重慶等省市調研過程中發現,總承包企業普遍反映目前缺乏相關的指令性或指導性法規引導和扶持勞務分包企業健康發展。例如,勞務價格的定額體系、勞務取費標準等都是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